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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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规则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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