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二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于本公司 指定地点 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在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 三 ) 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五 )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 六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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